自养子女与其养父母确立合法收养关系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与生父母之间便已不存在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应地也就失去了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然而,倘若在生父母生前已经做出明确的遗嘱声明,将其部分或者是全部遗产赠与给那些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的话,那么这些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仍然享有得到所捐赠财产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