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文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其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额外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情节尤为严重的,那么其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惩罚,包括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另外支付高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最后,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程度,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之后,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无疑是信用卡业务中最具风险性的一种,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