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主题发生变动时,并不必然导致违约行为的出现。
若其中一方的主体仅为其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并已将书面形式的关于名称变更的相关依据及通知赋予了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视之为合理合法的操作,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然而,若非上述情况,并且订立合同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改变或转让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这无疑就会被视为违约行为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