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方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自我辩护,即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抗辩、申辩以及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
其次,委托辩护,即在公诉案件中,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委托特定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最后,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辩护服务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