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实行逮捕措施时所设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身上可能存在着实施新犯罪行为的潜在可能性,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意欲自尽或是企图逃亡的倾向亦将予以逮捕;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话,也将成为采取逮捕措施的依据之一;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销毁、伪造罪证,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那么同样可以作为逮捕的理由。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那么这也是实施逮捕的重要考量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