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国双方进行离婚手续办理期间,如若其中一方恶意破坏或损毁共同财产,处理此类情况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可于离婚过程中请求法院在此类情形下裁定该方应当减少分割或者完全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其次,离婚手续完成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存在,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分配已经分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