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并非每一对夫妇都必须经历所谓的“冷静期”。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男女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采取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该程序的完成需历经整整三十日的法定离婚冷静期方可进行。
然而,如结婚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只需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经调解无果,便可直接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而无需等待离婚冷静期的结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