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结如下:
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亲自作出;
其次,承诺必须明确地向要约人表达;
再次,承诺的具体内容必须严格遵循要约的要求;
此外,若要约中已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那么承诺就需要在该期限内做出;
最后,若要约并未设定承诺期限,那么承诺也应该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承诺并非直接向要约人发出,那么这样的承诺将无法被视为有效的承诺,也就无法实现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初衷。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