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运用中,取保候审机制是可以进行撤销的。
简洁明了地讲,取保候审制度,即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之中,对于已经遭受刑事追责但尚未遭到刑事羁押的涉案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相关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而依法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出具相应的保证文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且及时到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当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取保规定或者需要对原有措施进行调整时,便可依法撤销原先的取保候审决定;
而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时,也应及时解除该项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