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尚未正式提出离婚申请,便可证明其间情感联系依然牢固,此乃双方无以下列举之情形所致:
(一)两人或其中一方已有再婚事实;
(二)存在频繁家庭暴力,抑或是对待或抛弃家人的行为;
(三)在经历过赌博、吸毒等不良行径后又未得到改观;
(四)由于情感上的纠葛无法调和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