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关注的房屋拆迁费问题,我们会按照相应的厂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性,但是请注意,这绝对不是参考农房标准的理由。
当您无法获取房产证时,建议您尝试以厂房或接近厂房的条件作为努力争取的方向。
关于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项目,其具体标准因种类而异,但均是政策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清点过程中,只要确保不遗漏即可。
对于设备折旧处理方面,我们将对厂房内无法搬迁的设备和设施,依据您提供的购买发票(收据)进行折旧处理后予以补偿。
此外,关于搬迁费,我们建议您自行估算可移动设备及厂房内其他设施的搬迁费用,并与我们共同商定。
如能提前完成搬迁工作,还将获得额外的奖励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