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需要更正您的理解。
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其特性使得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所区别。
通常情况下,这种差异并不涉及到户口因素。
具体来说,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土地,这就决定了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所采用的方法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在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以及家庭内部财产分配方面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时,房屋的价值通常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并结合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总体的单价。
然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时,我们将房屋和土地权益分开考虑。
对于房屋部分,我们依据经过评估的建筑安装重置成本给予补偿;
而对于土地部分,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标准进行补偿。
由于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直接导致了两种类型的房屋能够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