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
首先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
当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达成自愿离婚合意,双方应共同前往我国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其次则采取司法程序来实现离婚目的,即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在涉及到涉外离婚的案件中,我们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这意味着涉外离婚诉讼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