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
首先是通过
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
当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达成
自愿离婚合意,双方应共同前往我国内地居民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其次则采取
司法程序来实现
离婚目的,即通过
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在涉及到涉外离婚的案件中,我们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地域
管辖原则,这意味着涉外
离婚诉讼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