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内,男女双方实际上获得或应当获取的住宅津贴及住房公基金份额,均被认定为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富。
在
离婚之时,这部分的住房公基金与住宅津贴都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关于其具体的分割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并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