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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是不是就是办理的他项权证

关于他项权是否属于抵押登记范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视为抵押登记。
具体来说,他项权证是在他项权利被进行了相应的登记之后,由位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相关部门颁发给抵押权人持有使用的权威性权利证明文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对某些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话,他们可以对此类财产进行抵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3)海洋领域的使用权;
(4)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
(5)正在修建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6)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抵押的其他各类财产。
此外,抵押人还可以将上述各类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新修订: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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