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他项权是否属于
抵押登记范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视为抵押登记。
具体来说,
他项权证是在他项权利被进行了相应的登记之后,由位于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相关部门颁发给
抵押权人持有使用的权威性权利证明文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
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对某些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话,他们可以对此类财产进行
抵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
(3)海洋领域的使用权;
(4)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
(5)正在修建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6)法律、行政
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抵押的其他各类财产。
此外,
抵押人还可以将上述各类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