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拾得贵重戒指并将之售出之后,原权利人有权向买受人追索取回该物品。
因为针对遗失物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因此作为戒指的合法所有权人,他(她)完全有资格向买受人提出返还请求。
在此情况下,所有权人有义务在自知悉或理应得知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请求;
此外,他(她)还可选择向拾获戒指之人提出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