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
拆迁过程中的庭院补偿问题,常见的几种方式包括:
第一,针对房屋本身的补偿费用,主要用以弥补被拆除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具体的数额按照被
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与折旧程度予以分类,从而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合理定价。
第二,作为整个
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该区域内宅基地每个平米的补偿价格乘以宅基地的总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新构建后所能达到的市场价值。
第三,所谓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则是指根据合法拥有的房产评估价格,加上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
补偿金额。
在
房屋征收这一
行政行为中,国家会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正的补偿,然后实施强制性的交易。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
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且要给予公平的补偿。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十分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是,拆迁方通过向法院提出
司法强拆申请,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