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借贷合同之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期间限制应以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为前提条件。
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指定担保期间的情况下,债权方将有权利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算起的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倘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明确规定或约定不够清晰,那么担保期间应当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理腾出余地的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