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过错方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的问题,需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院已做出的生效判决予以明确。
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赔偿,也涵盖了精神层面的抚慰补偿。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因一方存在诸如重婚行为、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