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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是什么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是什么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5-21 10:40:05 已帮助24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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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是什么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但是,定作人仍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限制,以及民法领域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原则——诚信原则。
除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项满足情势变更原则的要求,否则,人民法院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之规定,允许定作人在承揽人尚未完成其工作任务之前便可随时解除合同,从而导致承揽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此时,定作人有义务对承揽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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