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行政诉讼领域内,享有起诉资格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下列几类群体:
首先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方,即那些与行政行为存在实际利益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其次是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行使起诉权的自然人死亡后,他们的近亲家属得以代表逝者进行诉讼;
最后,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时,它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参与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