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公民或
法人等主体直观感受到特定
行政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侵害时,即可从知晓该项具体行政行为那一刻开始算起,在60天内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某些特殊情况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了这60天的范围则需另行评估。倘由于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形式的紧急情况而导致错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那么申请期限将可延长至其他因素消除后再重新开始进行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