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当一位公民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时,他或她的户口本上只会被标记为“已婚”,而非“
再婚”。
这意味着,无论是初次还是再次走入婚姻的大门,法律程序和手续都是相同且平等的。
当人们因为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户口变动时,他们应该主动地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