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之间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首先,在权利性质方面两者有所差异;
其次,权利内容及涵盖范围亦呈现出显著的区别特征。
以实例说明,著作人身权包含了诸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多项权利,而著作财产权则囊括了发行权、复制权等多种权利。
此外,在保护期限上,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例如,在人身权范畴内,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