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移后,担保人是否仍然需承担相关责任之问题,在我国民法制度中有着明确规定。
即当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则可依法取得与该债权密切相关的从权利,但若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身所有者,则不受此限制。
此外,受让人所取得的从权利并不因其尚未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或未实际转移占有而受到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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