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遗产继承以及接收赠与等有关胎儿利益保障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此时的胎儿应被视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这意味着,当面临着处理这些事务时,胎儿理应被视为自然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胎儿分娩时已经死亡,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就会从初始状态便不再存在。
换言之,若胎儿不幸在出生前成为死体的话,其原本所应得的继承份额则应归属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按份共享;
而原本应赠与给胎儿的财产,仍然应归属赠与人所有。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