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人选择自愿放弃遗产时,可能会产生以下一些附加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此类继承人往往将失去对相应财产的继承权利,无法继承原本属于他们的那部分遗产;
其次,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必须在继承事宜正式开始后、遗产得到妥善处置之前,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出明确、真实的放弃意愿,并且需要在放弃继承声明文件上进行签名确认,自此方可生效。
一旦符合上述条件并签署了合法有效的放弃继承声明,便意味着其依法不再拥有分享遗产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