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这种刑罚方式的核心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被判定有罪的人,并不实施将其关押的行为,而是给予其一定程度上的自由;
其次,虽然未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剥夺,但其活动范围仍会受到一定限制,而这正是管制所独有的特色;
最后,在执行期间内,被判管制的犯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此外,被判管制的罪犯还享有自谋职业和获取收入的权利,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他们有权与其他普通公民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
总的来说,管制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来限制其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达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