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以及相关单位皆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畴。
2.若单位的主管领导或是涉及到的有关人员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违反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并且在收到消防监督机构的书面通知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后仍拒绝执行,由此导致最终发生火灾事故时,便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法条竞合现象,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严肃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可以咨询太琨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