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乃一种双务性的诺成性合同,以有偿为其特质且非以特定形式约束。
此类型合同规定了保管人负责保存存货人所交付之仓储物品,存货人则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仓储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仅是其占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暂时由保管人行使,然而,货物的真正所有权及其衍生权益仍然归属于存货人所有。
此外,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同时,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也须具备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