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办理保险手续之物品的赔付规定如下:
对于申报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内的遗失物件,承运方将依据申报价值予以全额赔偿;
然而,对于申报价值超过人民币1,500元的遗失物品,承运方仅承担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未经保价的受损物品,承运方将会根据物品的破损程度,按照实际运输费用的3至5倍进行赔偿(若运单中所申请/填写的价值低于实际运费的三倍,则以实际运费为准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