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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

履行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9 18:20:06 已帮助17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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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
(一)本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在签订了一份涉及到两个相互承担责任的合同的情况下,这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着等额价值的联系。
(二)在某些特定合同中,例如“不安抗辩权”所适用的合同,需要同时履行的义务是不同时间点上实施的。
(三)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其所负担的债务到期清偿完毕。
(四)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在合同订立之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经失去或者可能会失去履行能力,那么这将会成为符合此项法律条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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