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在签订了一份涉及到两个相互承担责任的合同的情况下,这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着等额价值的联系。
(二)在某些特定合同中,例如“不安抗辩权”所适用的合同,需要同时履行的义务是不同时间点上实施的。
(三)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其所负担的债务到期清偿完毕。
(四)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在合同订立之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经失去或者可能会失去履行能力,那么这将会成为符合此项法律条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