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以下几点主要责任:
首先,若公司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成功设立,发起人将被视为设立行动的共同责任人,负责承担因该行动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如未按期将认购人已经支付的股本全额归还,发起人还需承担连带退还股本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责任。
其次,在公司设立环节期间,若发起人主观懈怠或者过失导致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与损失,该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