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何方的
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他们都无法直接
继承位于农村地区的土地。
事实上,农村土地是归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个体所拥有的私有财产,因此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进行转让。
然而,村集体成员通常有权向当地政府申请使用宅基地,并且在取得政府审批之后,便可在宅基地之上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兴建自己的居所。
相应地,这些坐落在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都将被视为个人财物,有权在死后由
继承人依法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当村集体成员去世之后,他们的
法定继承人并不能够直接继承该宅基地的
使用权,但是却可以合法继承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