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合同尚未期满,则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途径转让合同中所赋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所诠释,债权人得以将自身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交给第三方,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首先,根据债权的本质特性,其无法进行转让;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明确的约定,禁止债权的转让行为;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是被严格禁止转让的。
当当事人之间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时,此项约定仅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同样地,对于金钱债权而言,若当事人之间约定此类债权不得转让,那么这一约定也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而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
此外,根据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如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则此次转让对债务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