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人士所签署的协议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所有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都将由行为人独立承担。
至于无代理权是否能转化为有效代理权,这主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认可。
有时候,未获授权者所签订的协议未必对被代理人不利,若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确认,那么该协议便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未获授权者所签订的协议同样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