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缔结之际或缔结之后,法定继承人得以通过指定受益人之方式来理解和行使相关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并不归属于投保人持有;
相反地,它归属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所享有。
因此,受益人的指定既可由被保险人直接指定,亦可在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后,由投保人进行指定。
在指定受益人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受益人的姓名以及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信息。
在特定情形下,还可能需要明确规定受益人的具体分配方式。
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变更受益人,否则被保险人有权随时撤销先前指定的受益人,并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