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仅凭转账凭证这一项证据,便足以提起诉讼且得到法院认可;
然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款项已由转账方转入收款方账户,却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尽管如此,此类转账凭证仍可视为辅助性的间接证据使用。
借款行为应当同时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参与,即需要借款人亲口承认才能予以确认其有效性。
若对方对借款事实加以承认,那么转账凭证和借款人的口头陈述将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反之,若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则必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民法典》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