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祸事故中的伤员出现残疾状况并在医疗结束之后,他们可以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提出伤残鉴定请求。
伤残鉴定的过程一般包括两种授权方式:
首先是由受害者方自己挑选认同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
其次,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向法院申请,指定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鉴定机构来对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审。
针对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确,即使通过受害者方自主委托的方式进行了伤残评定,但若对方对此结果并不认可,那么还需再次向申请伤残等级的重新评定。
因此,在选择自主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对方是否能接受这个结果。
另一方面,如果受害者方希望申请人民委托进行伤残评定,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鉴定机构来对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审。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该评定结果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收到申请后,法院一般会先征询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评定机构,那么将由该机构负责进行评定工作;
反之,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法院将会指定一家机构进行评定。
在此种情形下,伤残鉴定的结论较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可能会导致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