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妻分居时间长度如何,皆无法触发法律意义上的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自古以来便并无此项规定。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离婚程序主要采取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若夫妻分别长达两年时间没有生活上的接触及交流,同时又经检验判定夫妻情感已然破裂至无法挽回,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共识,即可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倘若在此情况下仍未能成功离婚,则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期限,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法修复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若法院首次判决不予离婚,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继续维持分居状态达一年以上,此时若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再次离婚请求,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