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显著差异,我们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这两者所具备的功能属性不同,一般保证主要呈现出对债务的补充作用;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更注重于对债务的偿还及赔偿特性。
其次,在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保证允许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益,即在主债务人未完成偿还义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保证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他们需要在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前即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在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上,两种保证方式亦有所不同,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时才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应尽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