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规范标准概述如下:
首先,若交通事故是由单方面
当事人的过失引发的,那么该当事人须负起全责;
其次,当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失而产生了
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的轻重来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及同等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都未有直接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那么这就属于交通
意外事件,各方在此情况下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有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则无需对此负责。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