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法规,当孙辈们具备承担生活所需之经济能力时,对于已然辞世或是无力尽
赡养义务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便负有
抚养照顾的责任。
而若具有此种经济实力的孙辈未能履行其
赡养职责,在发生
代位继承祖辈财产事件时,将面临被剥夺部分乃至全部遗产份额的不利后果。
因此,我们所强调的是,孙子辈的赡养义务与其是否有权代位继承并无直接关联,只要孙辈具备承担生活所需之经济能力,且祖父母的子女已离世,那么孙辈们便理应承担起赡养祖父母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