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的受害者正在按照医生的嘱咐进入休养阶段时,无论是出于何种原由而未能参加工作,都应被计为误工损失费用进行补偿。
如果受害者因为这类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并因此导致持续性的工作中断,那么他/她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作出伤残鉴定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关于误工损失费用的具体金额,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受害者是否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误工损失费用等于受害者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
其次,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损失费用就等于误工时间乘以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最后,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证据,那么误工损失费用就等于误工时间乘以同行业或相似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