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经过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予归还时,将被视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如下情节中的任何一种,都应当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