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赔偿事宜,现行的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将根据其结构与使用寿命进行划分档次,按每平方英尺的价格进行精细计算;
2.对于被拆迁房屋的使用者,我们将依据其现有的临时居住环境进行等级判断,按照被拆迁房屋内居民的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
3.对于额外奖励性的补偿费用,则需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现状以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合理制定,所有相关部门必须全力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若被征用者能够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顺利搬迁,那么其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若仍未达到45平方米,则不足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进行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