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仍无法实现探视孩子愿望的情况下,依法享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相关法律诉讼,以请求对方积极配合并协助自身实现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或者当法院已经对探望权问题做出明确判断与裁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同样可以直接向该裁决执行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然而,若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由于存在可能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况而导致对方拒绝其进行探望的,那么在此种不利状况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探望权将暂时停止生效,从而使得该方无法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