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轻伤案件中,若犯罪人为初次触犯法律且并非故意为之,尽管其行为构成本质上的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表现出懊悔之情并且愿意真诚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受害者达成自愿共识并切实履行相关协议,那么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有权利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此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严重程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的训诫或要求其写下悔过书,以示惩戒;
同时,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受害者赔礼道歉,体现出对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