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地区申请宅基地并进行自建房屋建设事宜,应当按照每户居民为基本单位,向所属的村民小组提交有关宅基地与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随后,国土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深入现场,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最终,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共同前往实地,正式批准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并同时签发选址意向书、规划许可证书以及施工许可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